(四)貨運保險承保之費用
(三)貨運保險承保之損失
(1)現實全損:保險標的物全數歸於祛除或受到侵害不得恢復原狀,或永不得再歸所有人之損失。
(二)貨運保險之種類
貨物從甲地輸送至乙地,在運輸過程當中,不免會因各類分歧的意外變亂發生而蒙受損失,為確保貨主權益,並減輕此類損失所釀成的財政承當,遂有貨色輸送保險的需要。另外,空運貨物之保險原則上也由海運保險成長而來,故空運條目[CLAUSES (AIR)]就與由海上保險條款(A)相當。海上貨運保險都依照航程承保,採取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以必然航程為保險期間,如掃數運程包括陸上運輸時,其陸上運輸亦承保在內。現行核准經營之貨運保險,首要為依運輸體例分為海運、空運、郵包、內陸輸送及海陸聯運之貨色輸送保險。
2.部份損失:係指保險標的物蒙受一部分毀損、滅失、回復無理,又分為:
(1)侵害避免費用:被保險人或代理人為了履行侵害避免義務所必須付出之費用。
貨運保險契約包羅船舶(載具)保險、貨色保險、運費保險及船東責任彼此保險等,個中貨物保險之保單性質大都屬於「航程保單」,以運送之貨色為保險標的,保險時代涵蓋全部航程。
(2)推定全損:保險標的物因所有損失仿佛已不行避免,(如:船舶在偏僻的海岸擱淺又值風浪季候)或因保險標的物的施救或補綴費用跨越施救或補綴成功之貨物價值,推定為全損。
貨運保險(海上及陸空保險)
2.零丁費用:係指被保險人、代理人、受雇人為了保險標的物之安全或保全保險標的物,自行支付或代為付出的費用,包孕:
1.救助費用:指保險標的物因保險危險變亂發生,對無法律上關係或契約上義務之第三人為避免損失繼續擴大的救助所付出之酬勞。 1.悉數損失:係指保險標的物遭受全部毀損或滅失,包羅:
(2)零丁海損:由受害者零丁承當的損失。
(2)額外費用:為了證實或查詢拜訪損失,以確定理賠的一切費用,如公證費用、查勘費用、理算費用等。
(1)配合海損:由短長關係者共同負擔的損失。
(一)貨運保險承保之事故
2.上述危險變亂中,罷工、戰爭行為平日為除外不保之行為。 1.航運危險變亂,如:擱淺、觸礁、沉沒、失蹤、墜落、爆炸、火災、海盜、船主船員歹意行為及罷工、戰爭危險等。 3.除一般之條目外,尚可附加兵險條款(War Clauses)及罷工險條款(Strikes Cl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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